哪些项目需要做水土保持监测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办水保〔2020〕161号)。
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均应开展监测(GBT51240-2018)。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1)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不通过)。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对已开工建设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以免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SL592-2012)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以办水保〔2015〕139号文发布;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2019年5月31日);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2019年7月30日)。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2020年7月28日)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